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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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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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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9-30
  • 来源:国家改革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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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局、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天府新区人力资源局、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21号)精神,现将《成都市加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加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就业,进一步强化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就业技能培训类型

主要是指由就业部门牵头、培训机构组织实施,面向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共包括三类: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个人直补培训)、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就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培训)和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培训(以下简称失保培训)。

二、培训补贴对象

(一)个人直补培训

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贫困家庭子女(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四川藏区彝区“9+3”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二)在校大学生培训

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

(三)失保培训

享受本市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含参保关系在本市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和失地农民)。

三、培训机构的申请条件和认定

(一)培训机构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培训办学资质,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应至少包含1项补贴培训项目。

2.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3.上年度年检合格且无违规办学等不良记录,无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培训机构的认定

1.个人直补和在校大学生培训机构由市人社局行政审批处认定,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四维系统),出具《成都市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签约确认表》(系统下载),认定时需提交办学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上材料核实原件收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教师花名册》及申报培训机构1名以上(含1名)相关专业专职教师参保证明、《成都市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签约申请表》(附件1)等材料。

2.失保培训机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向社会采购招标,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办学许可证副本、开户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三证合一)和法人身份证(以上材料核实原件收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到市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培训机构的管理

(一)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就业技能培训机构日常管理,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并录入培训机构教学点基本情况。

(二)个人直补培训、在校大学生培训和失保培训将纳入四维系统管理,并在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进行网络备案。培训机构应做好四维系统中相关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在教学区域内公示开班情况、《服务工作流程》、《学员守则》、《讲师职责》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基本信息,安装身份证读卡器、指纹打卡器、网络录像设备和网络通讯线路(专网)等视频监控设备,并通过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的网络技术验收。

(三)市人社部门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承担个人直补培训、在校大学生培训和失保培训的机构开展培训情况审计检查。

五、培训的工作要求

(一)培训班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班主任要对培训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时间、培训师资、培训效果等内容进行检查并作记录。

(二)培训机构组班原则。培训机构按照同一工种同一级别同一时间组建培训班,学员可跨区(市)县、跨补贴方式,每班学员人数不超过60人。

(三)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若确需调整教学计划,应提前3天报开班审批部门,并更改四维系统内相关信息。

(四)培训学时。个人直补培训、在校大学生培训和失保培训的课时标准按成都市就业培训补贴目录及标准相关文件执行。

(五)培训机构应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开设培训班,其开展培训的工种应当在市人社、财政等部门发布的成都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内。培训机构新增或更改教学点应向教学点所在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六)市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培训网络平台,建立失保培训考核题库;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机构拟开班信息录入四维系统

六、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个人直补培训的组织实施

1.组织原则。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可根据自身就业需要,结合就业市场情况,通过市人社局发布的补贴培训目录和培训机构信息,自主选择参加就业培训。

2.培训申请。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或就读的在蓉普通高校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受培训指导,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和相应的培训机构,填写《成都市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申报备案表》(附件2)。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四维系统,为培训对象发放实名成都市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登记卡(系统下载,下同)。

3.报名注册。培训对象应在选择补贴培训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培训登记卡,到自主选择的培训机构报名注册。培训机构与学员应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个人直补补贴培训协议》(附件3),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4.培训机构应及时将学员注册情况通报学员所属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并根据公布的收费标准和《个人直补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收取培训费。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后,应向学员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二)失保培训的组织实施

1.组织原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应到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接受培训指导,通过四维系统(或培训网络平台)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打印补贴培训登记卡

2.培训报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培训登记卡到培训机构报名注册。

3.开班申请。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应将参培学员信息、教学安排、授课地点、授课教师等相关信息上传四维系统,并向培训地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提交开班申请,通过审核后方可开始培训活动。

(三)在校大学生培训的组织实施

1.培训备案。在蓉高校每年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规模不超过本校在校大学生总数的5%,年初向市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市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按照申请情况向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下达培训计划。在蓉高校申请时需提交申请报告(含培训计划、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和培训地点)、与承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和《在校大学生就业技能培训承诺书》(附件4)。

2.组织原则。在校大学生应根据就业需求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并在第五学期(含第五学期)以后参加培训。学员通过四维系统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打印补贴培训登记卡,并及时到培训机构报名注册。

3.开班申请。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应将参培学员信息、教学安排、授课地点、授课教师等相关信息上传四维系统,并向培训地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提交开班申请,获得审核后方可开始培训活动。

六、培训考核

(一)考核标准

失保培训按照网络考核标准进行;个人直补和在校大学生培训按照技能鉴定考核标准进行。

(二)工作职责

网络考核由成都市就业创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考核题库、考务管理系统和证书核发系统;技能鉴定考核由市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一发布考务公告,确定考点,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学员参加培训考核,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和培训后考核鉴定相关手续工作。

七、补贴申请

(一)补贴原则

1.个人直补、在校大学生培训完成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校大学生需取得高级以上)的可申请培训补贴。

2.失保培训在学员完成全部学习内容后,经网络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培训补贴。

3.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终身享受一次。

(二)补贴标准

1.个人直补和失保培训按市人社、财政等部门发布的成都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标准执行。

2.在校大学生培训按市人社、财政等部门发布的成都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标准的60%给予补贴。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补贴流程

1.个人直补。培训者自获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受理补贴培训申请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向所属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申报培训补贴,经审核通过后,由就业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的社保卡或指定银行个人账户。申报时需递交:《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成都市藏区(彝区)“9+3”毕业生就业优惠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人员,可不提供此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成都市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系统导出)、《成都市培训补贴费个人申报审核表》(系统导出)、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2.失保培训。培训机构应向核定开班的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申报培训补贴,经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跨区域参加培训的学员补贴均在核定开班的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时需递交:培训学员身份证(或居住证)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成都市领取失业金人员补贴培训学员花名册》(系统导出)和《成都市领取失业金人员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系统导出)等。

3.在校大学生培训。培训机构向核定开班的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申报培训补贴,经审核通过后,由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申报时需递交:学员身份证、学生证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成都市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补贴培训学员花名册》(系统导出)和《成都市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系统导出)等。

4.职业技能鉴定。符合补贴对象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申请补贴,经审核通过后,由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的社保卡或指定银行个人账户。申报时需递交:《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审核表》(系统导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八、培训的监管

(一)按照入口唯一、痕迹可查、业务规范、监控及时、防控有力的原则,将我市就业技能培训纳入实时监管和风险防控信息系统,与就业培训廉政风险防控平台有机融合,实行开班申请、实名培训、考勤管理和实时视频监控,开展网上一站式监管和审核。

(二)在校大学生培训、失保培训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监管,个人直补由受理补贴培训申请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监管。

(三)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学员的管理,建立考勤制度,实行每半日实名签到制度,严禁代签、补签等现象。指纹考勤打卡记录累计缺课达总课时20%及以上的,视为培训不合格。

(四)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培训资格。培训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将列入市人社局信用黑名单,不得再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

1.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

2.向学员提供虚假发票用于申报培训补贴;

3.连续两次评定为不合格;

4.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为。

(五)各级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将就业培训有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建立教学活动档案(开班申请表、学员花名册、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教研活动档案(教研活动计划书、教学研讨活动记录等)和培训后的跟踪服务档案。机构档案管理期限为5年。培训补贴档案按照谁补贴谁建档原则,由各级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建档,管理期限为10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就业局负责相关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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