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和金融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精神,现对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申报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时无欠费;
(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补贴标准
(一)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且仅限当年申请。
四、补贴用途
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应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五、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持以下资料,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书面申请稳岗补贴。
1.《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提供相关补充材料,见附件2、3、4)。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或《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注册登记的单位(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受理申请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通过社保信息系统对申报企业的参保情况、裁员率、补贴金额进行比对审核。
(三)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每月按周转金申请流程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补贴资金。
(四)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月向市财政局提出的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划拨补贴资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收到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5〕31号)同时废止。若有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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