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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发布成都市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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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指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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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10-31
  • 来源:国家改革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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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各市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机制,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与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现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发布成都市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成都市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2016年全市国民经济增长、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经综合平衡,确定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二)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2%

(三)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二、分类指导意见

(一)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5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7480元)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8%)以上、上线(12%)以下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以参照基准线(8%)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三)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以参照下线(3%)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四)生产经营困难、持续亏损的企业,可以低于下线(3%)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也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总额管理政策与企业工资指导线政策,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调整和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1.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2015年成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138246元)以上、2.5倍(172808元)以下的国有企业,确定的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工资增长下线(3%);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2015年成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172808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

2.经济效益连续两年以上增幅较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5年成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9123元)的国有企业,如具备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工资增长幅度可以适当地突破工资增长上线(12%)。

3.国有企业应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相联系的机制,使职工工资与负责人薪酬保持合理比例。国有企业要将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作为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薪酬确定的重要依据。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4.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六)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状况等实际情况,按照《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和《成都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试行)》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主动参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注重消除岗位间不合理的收入差别,优先考虑普通职工工资增长,重点向技术岗位、艰苦岗位、生产一线及收入偏低的职工倾斜。

(七)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按照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2014―2017年工作规划要求,指导督促各类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同时,要结合劳动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调查、企业薪酬调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等工作,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的导向作用,为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提供更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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