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
按照中央、省、市党委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川人社发〔2016〕29号)要求,为妥善做好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企业主体、属地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因企制宜,分类有序施策,稳妥做好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着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尽可能地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职工,并稳妥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等关系。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工作指导,扎实细致地做好职工安置方案制定、思想引导、风险防控等工作。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分流安置方式并细化相关措施,分类分流安置职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职工及失业人员的转岗就业、生活保障、社会保险接续等事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为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多渠道多措施分流安置职工
(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1.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原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每名职工只能享受一次。
2.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方式,稳定现有岗位。
3.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二)促进转岗就业创业
1.各区(市)县要按照国家、省、市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总体方案的要求,摸清职工底数,特别要摸清拟分流安置职工人数、基本信息、技能水平、分流方式等情况,建立准确的基础台账,实行实名制数据管理,并制定再就业帮扶计划,精准对接就业创业服务。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通过专场招聘活动实施对接服务。
2.对企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实施技能培训专项行动计划,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普遍开展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标准按现有规定执行。对其中参加培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培训合格后可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
3.对企业中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免费开展一次创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钢铁、煤炭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在输入地就业并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成都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省内市外输出100元/人,省外输出3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4.对企业分流的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失业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提供免费就业咨询、求职登记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组织用人单位招用,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
1.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职工本人自愿申请、企业同意并签订内退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 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内部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依据与职工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停保手续。
2.发放给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同意后确定,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的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内部退养期间个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如果内退期间生活费高于该收入的,以内退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内退生活费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省平工资,下同)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简称市平工资,下同)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3.内部退养人员名单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4.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且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在企业主体消亡时,企业在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应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交由市级或各区(市)县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由个人办理基本养老待遇领取手续。
企业为上述人员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缴费比例按省、市规定执行,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当年月缴费基数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时核定为准,以后年度月缴费基数在上一年核定月缴费基数基础上,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时前5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予以增加。企业为上述人员预留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按照企业消亡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每年递增10%的标准预留。
(四)运用就业援助措施托底帮扶
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地每年新增或退出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排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保障零就业家庭中至少一名劳动者实现就业。
三、积极稳妥处理劳动关系
(一)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曾经从事过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企业应安排其进行离职健康检查,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切实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一)兼并重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兼并重组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重组后的企业应在兼并重组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缴。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可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期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16号)规定,在企业对已有欠费原因做出说明并制定清欠计划后申请缓缴,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对相关人员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单独清欠后再办理退休或转移等相关手续。其中,在办理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企业还应按计算出的该职工基本养老金乘以36个月的数额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对于变更劳动关系到新企业工作的职工,新企业应在变更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参保手续。
(二)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按规定为其参保缴费,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完整收集和整理职工个人档案,密封后妥善保管或移交。
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省平工资的40%、60%、80%、100%四档之中确定一档,缴费比例按省、市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自愿选择按上一年市平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5%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参保,建立个人账户,也可选择按上一年市平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的住院统筹参保方式参保,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四)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低保政策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在企业依法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后,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保障;参保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选择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由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相关待遇。其中,企业用于补缴欠费以及支付内部退养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伤职工待遇的资金,可以从专项奖补资金中给予补助。
(六)职工内部退养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由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七)若企业依法破产或者撤销、注销、关闭的,其内部退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48号)规定处理。
(八)职工内部退养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若在企业依法破产或者撤销、注销、关闭后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参照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规定处理。
(九)职工内部退养后在新的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应当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新的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后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当由新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新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任务。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社、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统筹推进职工安置工作。各级经信、国资等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重点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做好职工从企业分流安置前的有关工作,并配合做好后续工作。各级发改、人社、财政、民政、总工会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重点督促指导企业稳妥规范处理分流安置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并做好职工离开企业后的就业创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二)按规定制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做到职工安置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在职工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工会要充分发挥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听取和反映职工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要依法依规,按照系列地方标准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工作程序、内容和监督。建立健全各层级职工协商沟通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草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分项表决,审议表决通过后公布实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企业制定实施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同时抄送上一级地方工会组织。
(三)落实资金保障。对企业应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有关区(市)县政府可适当安排专项资金对解决化解过剩产能的职工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并合理安排,统筹使用相关资金。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要首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并结合化解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安置职工人数和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梯级奖补。落实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在转移支付时要对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区(市)县予以倾斜。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稳岗补贴等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强化风险监控。要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形势研判,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对预案。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企业,要纳入监测范围,实施重点监控,采取措施及时化解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对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研判并制定应对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重视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引导分流安置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要推广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解读政策,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所列各项政策措施,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涉及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政策实施期限按国家规定暂定为2016―2020年。
有关区(市)县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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