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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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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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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08-16
  • 来源:国家改革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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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实际,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职务)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 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第五条 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

第七条 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教师可相应降低一个等次要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第八条 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应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

第九条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获得1次以上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奖励)或2次以上市级奖励,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十条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在本市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20学时以上,承担省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一条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2项以上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省级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篇(部)以上。

第十二条 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三条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章 高级教师

第十四条 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政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第十五条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在本县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承担县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对村小(教学点)教师,可适当放宽至承担县域一定范围内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00学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六条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高水平教研文章,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市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第十七条 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八条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第五章 一级教师

第十九条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学生思政教育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第二十条 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在本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教研文章,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研成果获县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第二十二条 初中以下学段教师,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六章 二级教师

第二十四条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学生思政教育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二十五条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第二十六条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二十七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第七章 三级教师

第二十八条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第二十九条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以下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章 破格推荐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正高级教师: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研人员。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三)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国家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评审正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且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受到同行知名专家肯定。

(四)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五)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四)在教材建设中,参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五)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市(州)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六)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受到同行知名专家肯定。

(七)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一级教师、二级教师的破格推荐条件按职称管理权限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相应职称(职务)的具体条件。

第三十七条 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校教师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从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四大片区”学校支教(从教)经历。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带学生实习实践可计算为支教时间。

对1999年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教师,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暂不作支教要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支教要求。

第三十八条 凡2003年以后到“四大片区”中小学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四大片区”评聘教师职务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1年。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按规定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的,当年的年度考核视为“优秀”。

第四十条 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学校的教师,应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对农村和“四大片区”学校教师,应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对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专业水平和专业课教学业绩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各级示范学校教师,在示范引领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结合所在机构职能和岗位特点,适当提高本人业务工作方面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校级干部评聘教师职务,除须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外,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1/3以上或者每周任教不少于4课时。校级干部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应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标准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业绩成果。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5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

(一)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二)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是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和高级推荐条件。各地的评价标准和推荐条件可在省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评审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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