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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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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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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08-16
  • 来源:国家改革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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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步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现有中小学校人员过渡,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过渡范围

凡在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区(市)县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渡。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过渡。

二、过渡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已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的教师,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进行过渡,并按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对于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职务岗位的人员,按实际聘任职务办理过渡,同时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继续有效,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过渡程序

(一)学校梳理。学校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梳理,核实过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文件和证书,以及岗位聘用(聘任)文件(合同)和工资变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统一填写《成都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表1,简称《人员过渡登记表》)和《成都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附表2,简称《人员过渡一览表》)。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人员过渡登记表》和《人员过渡一览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三)学校公示。学校将经教师本人签字确认的《人员过渡登记表》和《人员过渡一览表》向全校教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审核报批。各区(市)县所辖学校将《人员过渡登记表》、《人员过渡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市或区(市)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市级相关单位所辖学校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五)社会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将人员过渡情况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审批下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发批文。《人员过渡登记表》按档案管理权限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七)证书换发。按统一后的职称体系,由各地按规定统一办理、换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组织实施。要按照人员过渡细则,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人员过渡平稳顺利。过渡手续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统一办理,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

(二)切实落实责任。要切实履行职责,责任落实到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单位要重点审核过渡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主管部门要重点核准个人身份等重要信息,过渡人员姓名及专业、学段、任职资格(职称)、岗位聘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必须完整、真实、准确。

(三)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文书、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过渡前职称申报评审及过渡的文件、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归档,确保相关档案完整、安全。

(四)强化群众监督。要切实保障广大教师对职称过渡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按要求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各类问题,所在单位要及时进行核查,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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