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府函〔2019〕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产业功能区及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快创新产业孵化和新兴产业培育,打造国内重要的高端装备制造基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简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4日
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工业生产布局,增强产业集聚功能,缩短企业投产时间,鼓励投资企业使用工业标准化厂房,规范标准化厂房管理,为入驻企业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所规划、政府国有公司所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日常管理,包括区域内规划、建设、生产、物业、配套设施管理、服务等。
第三条 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拟入驻项目的准入把关、入驻后的政务服务工作,园区的运营管理由标准厂房产权所有单位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和标准厂房产权所有单位或指定的运营公司签订入园协议,通过租赁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 入驻程序
第五条 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产业定位,重点支持智能制造装备、航天装备企业入驻。
2.承诺年产值不低于70万元/100㎡,年实缴税收不低于3万元/100㎡。
3.入驻项目须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简阳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
5.研发、孵化等功能性、平台类企业,创新性成长型初创企业或其他新经济、总部经济企业或法人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是否入园。
第六条 入驻程序
1.企业申请:拟入驻企业提出入驻申请,附项目准入审查表、可研报告。
2.项目评审:申请材料由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进行受理和初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相关部门;初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通过后项目准予入驻,评审结果第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相关部门。
3.协议签订: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入驻企业与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标准厂房产权所有单位或指定的运营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入驻企业与标准厂房产权所有单位或指定的运营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协议》《装修施工、治安管理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三章 厂房租赁
第七条 租金标准
本办法所涉厂房、配套设施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2019年—2021年按以下标准执行:
1.鼓励入驻企业整栋承租。若整栋承租,租金标准不低于20元/㎡/月(㎡指建筑面积,下同)
2.若分层承租,租金为第一层25元/㎡/月,第二层、第三层22元/㎡/月,第四层20元/㎡/月。
3.企业整栋或整层租赁的,需同连廊一起租赁,连廊面积折半计算,租金标准不变。同层合租的,连廊按租赁面积比例分摊,面积折半计算,租金标准不变。
第八条 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原则上每三年签订一次,整栋租赁可“一事一议”。续租须在期满前3个月向标准厂房产权所有单位或指定的运营公司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标准厂房产权所有单位或指定的运营公司会同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商定是否同意续租。同等情况下,续租优先。
第九条 租金支付与时间
厂房租金由标准厂房产权所有单位或指定的运营公司收取,租金按六个月一个租期计算,企业应在入驻前付清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支付方式均为先付租金后使用,每期均应提前30天支付租金。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入驻企业通过发展壮大,具备在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用地计划。
2.入驻企业自签订三方协议书之日起,提供半年的投产准备和试生产期,期间对厂房租金予以全额补助。
3.入驻企业在约定时间内达到投产目标的(详见投资协议),按厂房租金的25%予以补助,低于投产目标不予补助。
4.入驻企业主营业务中有进口或出口业务的,按照厂房租金的10%补助。
5.入驻企业达到税收目标(详见投资协议)且较目标或较去年同期增长的,每增长10%给予6元/㎡/年的奖励,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上述租金补助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上述优惠政策有效期与合同有效期同步,期间因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规定或本办法发生变化,需对上述优惠政策做出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对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品牌效应好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在年度终了时,由企业根据签订的投资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等内容向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书面申请,经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市政府,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给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兑现给企业,其中,标准厂房产权所有单位与简阳市成立了共管资金账户的,企业优惠政策在共管资金账户中予以兑现。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为加强入驻企业统一管理及维护,由标准厂房产权所有单位或指定的运营公司履行物业管理职能,具体遵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执行。物业费为2元/㎡/月,物业费同厂房租金支付方式相同,需同厂房租金一起缴纳,物业费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标准厂房产权所有单位或指定的运营公司有权报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后,解除租赁合同。
1.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达3个月的;
2.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3.停产、停业时间达6个月及以上的;
4.拖欠员工工资3个月以上的;
5.在安全生产、环保检查中发现重大不符合项,被责令停产,不按期整改的;
6.租赁期间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准入条件的。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须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办理相关手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须接受规划、住建、环保、安监、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税务、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其它事宜以入驻企业与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标准厂房产权所有单位或指定的运营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为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期间因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规定等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办法做出修订的,以简阳市政府最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空天产业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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