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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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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0-04-20
  • 来源:科技局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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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扶持和鼓励我市企业发展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科高〔2008〕2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若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

附件:1.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我市企业发展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科高〔2008〕2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是指:在科技型企业队伍中,能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一)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企业法人科技创新意识强,企业有研发和持续研发的能力和条件,已获有专利或专利受理通知书或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重点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第五条  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采取企业申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审核认定。颁发《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证书》,并授《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牌。


(一)各区县属企业,通过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中央、省驻泸企业、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三)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 填写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的《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管理执照副本、税收登记证(复印件)。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软件登记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第六条  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到期自动失效。


第七条  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复审时应重点审查本办法第四条(四)、(五)款,对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的《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证书》。通过复审的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凡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和科技支持。


(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培育企业享受科技管理部门的科技跟踪服务,优先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专项项目。


     第九条  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资格。需要申请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的,按本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已认定的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资格的企业,在3年内不予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原按照《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变更为泸州国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原《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泸市科〔2002〕3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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