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厅〔2020〕58号)要求,我厅牵头组织拟定了《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经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市(州)意见,并进行了专家评审论证,已按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完成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形成了《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
附 件: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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