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鼓励支持我市工业和信息化类产业园区创建为信息网络高速泛在、运营管理高效惠企、功能应用集成便利、智慧产业高端发展的智慧园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园区”是指成都市范围内通过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效益为目标,以创新园区管理、服务产业发展为主线,运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园区内外资源和服务,实现基础设施信息化、运营管理高效化、功能服务便利化和产业发展高端化的工业和信息化类产业园区。
第二条 智慧园区认定范围:成都市范围内的电子信息(含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制造、食品饮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航空航天、轨道交通、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工业和信息化类产业园区。
第三条 智慧园区的创建,要从园区发展的方向定位和实际需求入手,注重顶层设计和规划布局,重点先行、分步实施,突出亮点、形成示范,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不断增强智慧园区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智慧园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系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一个或多个法人实体;
(二)申报主体产业定位明确,为符合我市产业布局规划的工业和信息化类产业园区;
(三)具备良好的智慧园区建设(升级)基础,围绕智慧园区信息基础设施、整体运营管理、功能服务配套、产业带动示范等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清晰的目标定位;
(四)围绕发展规划和目标定位,正在或者已经实施智慧招商、智慧物业、智慧生活、智慧能源、智慧产业等建设(升级)应用项目,且项目具备一定行业领先性和示范带动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智慧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智慧园区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含园区开发管理机构或运营机构),自愿按要求向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对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统一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申报单位建设实际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智慧园区,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产业政策支持。
第六条 智慧园区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智慧园区申报表》(详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园区用地平面图、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定位;
(六)园区已入驻及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七)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八)园区已建的智能感知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卡管理、安防控制、智能交通、视频会议、环境监控、能源监控、智慧管网、智能照明等系统)建设证明材料;
(九)园区已建的信息支撑平台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应用门户集成、应用服务集成、业务流程集成、信息资源集成、研发支持平台、云计算平台、大数据平台、地理信息支撑平台、安全保护等系统)证明材料;
(十)园区已建的服务软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物业管理、招商服务、生活服务、产业服务等系统)证明材料;
(十一)园区已建系统的数据开放接口预留情况说明;
(十二)园区已建系统在提升入驻企业效益、带动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十三)市经信委要求的其他资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作实行统一申报、专家评议、集中审定、公示公开,每年由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认定的智慧园区,应由申报单位在每年3月前向市经信委报送园区上年发展情况总结和当年发展规划、已入驻及意向入驻企业清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市经信委要求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每年12月前对已认定的智慧园区进行考核和评估;对建设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彰,并在产业规划、项目对接、财经协调和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园区责令整改,必要时取消智慧园区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取消智慧园区资格:
1.拒不参加考核;
2.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且整改未达要求;
3.不再具备智慧园区基本条件。
取消认定后的单位如重新达到认定条件,可按本办法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认定。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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