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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从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关键词: 修订

  • 发布日期:2019-01-04
  •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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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原来的36条规定增加到88条,已施行16年的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迎来全新的“升级版”。11日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在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于会文看来,《实施办法》的修订是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必将更有力地推动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升级版”的《实施办法》有何亮点?记者进行了采访。

    建立共同防治机制突出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坦言,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大气污染排放日益增加,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此次修订适应当前形势,调整较大。”

    杨筠表示,修订过程中紧密结合四川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增强法律的操作性、规范性、约束性,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一些行为的处罚在上位法行政处罚的幅度内提高了处罚标准,并明确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的八类行为和兜底规定。

    2016年冬季,成都平原曾出现连续两周的重污染天气。而去年我省未出现超过连续5天的重污染天气,提前7天完成国家考核目标,在大气污染防治上打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但另一方面,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有的仍处于“临界”达标边缘,很不稳定。

    “突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是《实施办法》的一大亮点。”于会文告诉记者,《实施办法》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共同防治机制。

    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此外,还将通过设立有奖举报,聘任社会监督员等举措,促进大气质量不断好转。”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突出重点区域和城市污染防治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处长昝学军介绍,《实施办法》共有9大制度,各有侧重,互为补充。以约谈和限批制度为例,《实施办法》规定,对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其他情形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将向社会公开。

    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的大气污染防治,也是《实施办法》的亮点之一。

    我省将突出重点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重点区域实行区域统筹、综合规划和联合防治制度,细化重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联合防治协调制度,对城市建成区内的大气污染严重企业也作出规定。

    在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上,《实施办法》细化了工业和能源、车船机械、施工扬尘等领域防治措施,补充了秸秆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祭祀烧纸等防控规定。

    重污染天气应对方面也有“新招”。《实施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重污染天气期间,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盆地及周边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治理人工干预联动机制,科学利用有利的气象条件,开展常态化飞机增雨消霾作业。

   《实施办法》还对公众健康问题给予特别关注。规定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等场所建设中禁止使用含高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料,工程竣工后,要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布监测结果。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对这些场所加强动态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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