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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审核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键词: 人才政策

  • 发布日期:2018-08-30
  • 来源:成都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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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新一轮就业政策,规范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核工作,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成都市人社局制定了《成都市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审核办法》,对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审核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主要依据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享受对象。

 

明确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一般用人单位、就业援助基地、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村)、小微企业等5类单位作为社保、岗位补贴的对象。

 

(二)就业困难人员界定。

 

1. 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43号)的范围,根据我市用工实际情况,增补“非本市户籍城镇人员”与“非本市非城镇人员”合并称为“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作为就业困难对象认定的基本范围之一。

 

2. 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中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明确为“经四川省内各市州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作为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对待,享受与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一致的就业扶持政策。

 

(三)标准和期限。

 

1. 对一般用人单位、就业援助基地、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村)给予的社保、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社〔2012〕79号)执行,未调整。

 

2. 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岗位补贴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执行,与原《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181号)文件对照,有调整。

 

(四)审核资料。

 

根据工作实际,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社〔2012〕79号)文件的基础上,增加“工资表”、“承诺书”及有关情况说明要求,并从简化材料的需要出发,对初次申报和再次申报均做细化要求。

 

(五)工作流程。

 

1. 进一步提倡网上经办,督促用人单位申报,提高经办效率。

 

2. 明确审核机构的具体审核流程和办法,对全市经办流程进行统一规范。

 

(六)监督检查。

 

进一步明确申报单位、审核机构、监督机构的责任,强调风险防控,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

 

(七)其他

 

本办法根据省、市最新就业促进政策,将原《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8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181号)文件中关于社保、岗位补贴的有关规定一并归纳整理,作为全市统一的社保、岗位补贴申报审核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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