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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发布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项目管理办法

关键词: 项目 管理

  • 发布日期:2018-07-20
  • 来源:成都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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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助推区内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成都高新区建设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参照省市科技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日前,成都高新区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成都高新区科新局”)发布了《成都高新区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七章,分别从管理职责、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监督等不同阶段的具体管理进行规定,有助于推动项目管理的全过程透明化和可“追踪”化。

        从支持额度来划分,《办法》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支持额度为500万元以上(含)的为重大项目,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为100万元(不含)。涉及到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要求,本级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项核算。100万以上(含)的前资助项目应参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在合规银行开设成都高新区科新局监管下的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对于已经立项的项目,《办法》规定,如发现并证实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严重违法、重大欺骗等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要求撤销立项的,可以对项目进行撤销立项;项目在实施期内,如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严重科研不端行为、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等情况的,将对项目终止实施。对于撤销立项的项目经费、终止实施的项目结余经费,则按项目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从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针对项目验收的管理,《办法》规定,应在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报送相关项目实施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等材料。在此基础上,于6个月内完成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其中,按期保质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财务验收合格,且综合评分65分以上,并按要求真实完整上报中期检查、验收报表等信息的,可通过验收。如出现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且综合评分不到65分等情形的,则不通过验收。根据《办法》,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逾期1年以上经正式通知拒不履行验收义务的,将对项目承担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原则上3年内不能申报成都高新区科新局各类项目,有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另外,《办法》还提出设立项目监督组,负责项目全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督。“《办法》在参照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有关工作规程》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办法》的发布将有利于更好地规范成都高新区科新局项目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项目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成都高新区科新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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