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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关键词: 文化旅游 发展意见

  • 发布日期:2019-10-30
  •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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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旅游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和青海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全国文化产业发展座谈会、全国文化金融合作会议精神和全省第六次旅游发展大会、《2015青海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要点》(青文改发〔2015〕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对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努力把我省打造成为中华民族特色文化旅游目的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省金融机构要把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增加民生福祉、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坚持落实绿色金融发展理念,进一步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体系、明确支持重点、改善服务环境,努力提升金融对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支撑和服务作用,为推动文化旅游深度融合、联动发展提供融资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谋划,融合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将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准扶贫等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结合起来,相互支撑,协调推进。

——突出重点,协调推进。要围绕将我省打造成为中华民族特色文化旅游、国家生态旅游、丝绸之路战略支点上黄金旅游目的地为目标,加大对文化旅游基础设施、景区建设、生态旅游项目及旅游产业链等融资支持力度。强化对重点旅游区域、旅游景区、文化产业集聚区的基础金融服务。

——因地制宜,体现特色。要突出全省各地文化旅游资源禀赋、品牌特色、市场环境和发展趋势,因势利导,因地施策,发挥不同类别金融机构的功能特点和比较优势,实施差异化、特色化和创新型的金融服务,提供有效金融支持。

——防范风险,优化配置。要根据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商业可持续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推动金融与文化资源、旅游资源的协调联动融合发展。

三、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作用

(一)加大文化旅游“全产业链”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托全省文化旅游项目库进一步加大对“铁路、公路、机场”及重点景区公路、乡村旅游公路等基础设施,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和特色文化旅游城镇、民俗文化旅游村等重点区域,“吃、住、行、游、购、娱”等配套服务设施,“生态观光之旅、民俗风情之旅”等旅游“拳头”产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研发、生产企业,文化产业项目、特色文化旅游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演艺娱乐、文物资源开发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重点领域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有实力的文化旅游龙头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并购重组提供信贷服务。要着力支持旅游行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成长性好、机制灵活、发展能力强的中小型文化旅游企业。要为特色乡村旅游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提供信贷支持,带动乡村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二)创新文化旅游产业信贷产品和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银团贷款、联合授信、同业合作、委托代建购买服务、PPP及政府授权公司自营等方式,对文化旅游重点项目、重点景区和重点企业的融资支持,并积极争取上级行直贷或直接申请单列规模。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旅游业的战略合作,发挥开发性金融对青海文化旅游产业的支持作用。探索运用融资租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股权质押贷款、联保联贷等信贷产品,加大对中小型文化旅游企业及其延伸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现金流稳定、项目收益可覆盖贷款本息的经营性资产进行“售后回租”,对需要购置大型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的企业,发放融资租赁贷款。探索开展艺术品、工艺品资产托管,鼓励发展文化消费信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文化旅游企业综合运用统贷平台、集合授信等方式,实行差别化信贷管理,合理扩大基层机构审批权。要着力推动普惠金融服务,结合“双基联动”合作贷款试点,积极创新适合乡村旅游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支持成立文化产权(品)交易所,拓展文化产权(品)交易渠道。

(三)创新文化旅游产业信贷担保方式。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索道营运权、文化设施经营权、销售合同和门票收入等以现金流量为保证的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建立文化旅游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大力推广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积极探索开展林权、农村宅基地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质押、草牧场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激发乡村文化旅游企业融资活力。对经营模式稳定、经营效益好的旅游酒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探索发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四)优化文化旅游产业信贷业务。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为文化旅游企业提供全面、高效的金融服务。要根据文化旅游行业的财务特征,制定和细化符合旅游业经营规律的授信标准,改进和完善风险评价体系。对国家和省上重点支持的文化旅游产业及项目、旺季旅游企业的短期小额贷款,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要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对接、信息服务、业务培训、信用增进、资金支持等方式,促进文化、旅游与金融对接,扶持骨干文化旅游企业和小微文化旅游企业,搭建文化旅游金融中介服务平台。

(五)完善文化旅游产业贷款定价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七不准”和“四公开”要求,根据不同文化旅游企业的风险特征、经营状况、融资需求、项目周期和青海旅游的特殊性等实际,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差别化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对政府重点支持的旅游企业及项目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有资源优势市场潜力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可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主动让利企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提升文化旅游产业基础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区、旅游景点增设网点和自助银行服务机具。对季节性强、地处偏远的旅游景点,要通过流动服务车、设置POS机等形式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大美青海”银行卡或5A级旅游景区银行卡。扩大银行卡在旅游景点景区、酒店、餐饮、商业、交通、演艺、文化娱乐和旅行社等文化旅游相关行业的受理。要持续推进“无障碍刷卡”示范商户创建活动,积极改善二级旅游区域、农家乐、牧家乐、休闲农庄、草原人家等文化旅游景点的用卡环境。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在主要景区、景点、文化娱乐场所等建立畅通、高效的投诉、应诉和应急处理机制,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

四、大力推进文化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

(七)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鼓励旅游资源丰富、股权清晰、管理规范、综合竞争优势明显且符合上市发行条件的骨干文化旅游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强对文化旅游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等工作,探索建立文化、旅游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研究分类指导不同类型文化、旅游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重点培育一批有产业特色、发展潜力大、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中小型文化旅游企业在“新三板”和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支持青海股权交易中心开展旅游产业股权众筹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我省文化旅游企业,推动中小型文化旅游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进行改组改造,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加快发展。

(八)鼓励引导文化旅游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加快培育文化旅游企业发债主体,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效益较好、偿债能力较强的文化旅游企业通过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永续债、项目收益票据等债务融资方式筹措发展资金。建立和完善中小型文化旅游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担保机制,协调落实中小型文化旅游企业债务融资的风险缓释措施。

(九)探索文化旅游企业通过创业投资等其他融资方式融资。鼓励设立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旅游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境内外各类投资基金进入文化旅游产业领域。组建旅游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对中小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对初创期、成长期文化旅游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积极发展文化旅游行业金融租赁公司,满足大型文化旅游设施的融资需求。支持文化旅游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及发行信托计划等方式融资。针对民族特色村落、农家乐、民俗风情体验活动、民族文化演艺、文物资源开发等文化、旅游项目,积极探索“旅游公司+农牧户”旅游产业融资和旅游资源收益权证券化的融资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大型旅游项目。要依托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平台,在谨慎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运用P2P、众筹等新模式,推进文化旅游业态创新,推动“互联网+文化”、“互联网+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五、加快提升保险等非银机构服务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能力

(十)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旅游保险市场。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对信誉良好、风险可控的文化旅游企业量身定做并提供优质保险服务。针对探险旅游、观光旅游、商务旅游等不同旅游方式,境内和境外等不同旅游地区,以及不同年龄群体,开发涵盖医疗救援、人身伤害、航班延误、旅程取消等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大力开发文化旅游产业园区、重点景区、文化旅游重大活动公共安全保险及演艺活动财产保险、演艺活动公众责任保险、展览会综合责任保险、文化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文化旅游企业知识产权侵权保险等综合保险产品。发挥保险资金的融通功能和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文化旅游企业发行的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投资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保险机构结合信贷、债券、信托、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为文化旅游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推动保险公司通过电话、互联网、手机等媒介为游客提供便捷的保险服务。加强文化、旅游与保险合作,严厉打击文化旅游保险市场的不法行为。

(十一)加大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力度。鼓励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创新担保品种和服务,积极为文化旅游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为旅游景点、旅游项目、文化企业、民族文化商品开发提供融资担保,在担保费率上给予适当优惠。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文化旅游相关产业和配套设施提供贷款支持,积极探索文化旅游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开展未来收益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草牧场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支持特色乡村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六、完善文化旅游产业外汇管理和服务

(十二)完善文化旅游产业外汇兑换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各项外汇改革便利化措施,充分利用“互联网+外汇”开办网络外汇汇兑和手机外汇汇兑业务,提高旅游外汇服务产品的便利化和多样性,扩大旅游外汇汇兑业务覆盖面。

(十三)服务文化旅游企业跨境投资。积极支持文化旅游企业海外并购、境外投资,推进文化贸易投资的外汇管理和结算便利化,满足文化旅游企业合理用汇需求,提高文化旅游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文化旅游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金融需求,拓展国际结算业务,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

七、营造金融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平台,加强文化旅游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更新力度,改善文化旅游企业融资的信用环境。要积极协调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完善文化旅游信息查询系统,建立金融机构与文化旅游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要借助“双基联动”合作贷款平台,加强对特色乡村文化旅游地区农牧户的信用创评工作,改善金融服务乡村文化旅游发展的信用环境。

(十五)强化信贷风险管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文化旅游项目的前期考察、总体规划、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全过程,强化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风险控制。对出现较大风险的文化旅游融资项目,要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业的信息互通和联动,共商共议、共进共退、抱团取暖,主动防控风险。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文化旅游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贴息等信用增级机制,构建政、银、证、保及中介机构等多方参与的风险缓释体系。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旅游相关产业贷款的风险监测和提示工作,切实保证风险监管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六)加强政策考核评估。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旅游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等部门要结合部门和行业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将金融机构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情况与绿色信贷、普惠金融、股权和债券融资、企业上市挂牌等重点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建立监管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督导,提高导向力和执行力。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文化旅游相关产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结合文化旅游产业授信业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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