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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材料标准》的政策解读

关键词: 人才政策

  • 发布日期:2018-08-30
  • 来源:成都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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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政策解读

 

    一、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的主要背景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已颁布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已颁布并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市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要分级、分项制定相关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开。因此,根据省政府278号令、市政府185号令和市政府法制办通知要求,我局于2014年11月开始着手牵头起草我局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并组织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事项职能的相关局机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按照省政府278号令、市政府令第185号规定要求,在原成都市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成人发〔2008〕27号)和原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成劳社办〔2008〕157号)基础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4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48号),形成了《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裁量标准》。

    二、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标准设定的主要事项及设置原则

(一)《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裁量标准(送审稿)》主要涉及我局18项具有行政许可(审批)、工伤行政确认职能的事项和51项存在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裁量标准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确认事项,主要根据市政府185号令关于“审批程序或者对变更、撤回、撤销审批事项的程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作出审批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和“对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自由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的规定,对18项行政许可(审批)、工伤行政确认事项进一步明确了依据、程序、提交资料和具体办理时限。

(三)裁量标准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依据市政府185号令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4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48号)进行了细化。

(四)裁量标准处罚幅度存在自由空间的,按照市政府185号令和省厅规定,对予以减轻处罚的,均设定在法定最低罚款限额以下给予处罚;对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的,设定在最低罚款额至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一(不含)之间给予处罚;对应予以一般处罚的,设定在法定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不含)之间给以处罚;对应予以从重处罚的,设定在法定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至最高限额之间给予罚款。

    三、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的有效期及适用范围

    (一)根据市政府185号令第九条规定,我局制定的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出台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制定,直接执行本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其他区(市)县人社局可参照本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结合各区(市)县实际,自行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标准。

(二)本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有效期5年。我局原有关行政权力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成人发〔2008〕27号)和原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成劳社办〔2008〕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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